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京政发〔2019〕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实施,确保本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人口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全面查清本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实施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尤其是近年来,本市人口流动频繁,人户分离情况较为严重,调查环境复杂,普查工作任务艰巨。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普查的重大意义及工作艰巨性,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次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市人口普查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调。
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区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要建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四、经费保障
本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保证经费科学合理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市、区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探索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等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采用多种手段,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北京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附 件
北京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庞江倩兼任。